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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有奖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奖励2000元
更新时间:2020-03-18 10:44 浏览次数:8030 | 文字大小: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社会公布《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文件规定了详细的举报及奖励办法,最高可奖励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淄博市制定《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于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此次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社会公布该细则,旨在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植入“净化器”,助推生态淄博建设。


文件规定,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举报对象局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奖励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根据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文件规定了三个奖励等级,最高一级奖励金额2000元。该等级包括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等7种情况。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文件规定举报人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的方式,邮寄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各区县分局,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市民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的要求,并向举报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承办单位一般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举报奖励事项,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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