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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02-26 15:06   来源:工信部   浏览次数:264628 | 文字大小:
摘要: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修订。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修订。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生产规模

  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单系列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应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 铜冶炼业》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等要求。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应强化铜废料的预处理,最大限度的对铜废料进行除杂、分类,根据铜废料种类及清洁程度,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建立铜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管理系统(ERP)、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车间制造执行系统(EMS)、PI系统,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矿产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工艺过程中的烟气、汽、水、渣、产品的余热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合理利用。铜冶炼企业应具备生产废水再生回用系统,含重金属废水须达标排放,排水量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8%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16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含铜二次资源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第三方认证。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铜冶炼企业须完善清污分流设施,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特别排放地区的企业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铜冶炼企业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鼓励大型骨干铜冶炼企业自建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利用铜熔炼系统和完备的环保设施,处理电子废料和含铜及稀贵金属的各类固体废弃物。最终废弃渣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转移(流转),危险污染物转移(流转)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铜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保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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